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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商标法6

2015-04-14 15:50:05

的申请必须在注册商标所有人意识到该注册三年之内提出;对第(4)款中注册商标所有人默许连续三年以上的使用,禁令不应被准许。 
杂 项 
61、印花税 
欧共体商标或国际商标(英国),或这样的商标的申请,不得仅仅以这样一个商标在英国有法律效力这一事实为理由,对其契约书征收印花税。 
第三部分 行政和其他补充规定 
注册局长 
62、注册局长 
本法中,“注册局长”指专利、设计和商标的总局长。 
注册簿 
63、注册簿 
(1)注册局长应保存一份商标注册簿。 
本法所指的“注册簿”是指这一注册簿;所指的注册(尤其是在“注册商标”这样的表述中),除非上下文中另有要求,是指在该注册簿中的注册。 
(2)根据本法,下列各项应记录在注册簿中: 
(a)注册商标 
(b)影响注册商标的可记录的交易所规定的详细情况,和 
(c)有关注册商标的其他规定事宜。 
(3)注册簿应以规定的方式保存,尤其应为下列各项制定规定: (a)公众对注册簿的审阅,和 
(b)提供注册簿中证明的或未证明的条目的复印件或节选。 
64、注册簿的更正或改正 
(1)任何有兴趣的人均可提出申请,要求更正注册簿中的一个错误或遗漏;条件是不可提出有关可影响某一注册商标有效性的更正申请。 
(2)更正申请可向注册局长或法院提出,下列各项除外: 
(a)如果有关有争议商标的诉讼仍处于法院审理阶段,则更正申请必须向法院提出,并且 
(b)如果在任何别的情况下,更正申请向注册局长提出的,注册局长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将申请转给法院。 (3)除注册局长或法院另有指令的,更正注册簿的效力应被认为该错误或省略从未产生过。 
(4)注册局长可应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被许可人按规定方式所提的要求,如注册簿中记录的那样,以自己的名义登录任何变化或地址。 
(5)注册局长可以从注册簿中去掉任何在他看来已不再有效的事宜。 
65、把条目改写为新的分类 
(1)细则可以规定,授权注册局长为实施任何修订或替代的商标注册用商品或服务分类,而做他认为必要的任何事情。 
(2)可以,尤其可以制定为修改注册簿中已有的条目,以与新的分类相符合的规则: 
(3)任何为扩大注册所获得的权利的修订权力均不得实施,除了在注册局长看来,符合这一要求会涉及过分的复杂性,而且对注册权利的任何扩大均不会是实质性的,并且不会对任何人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 
(4)这些规则可以授权注册局长: 
(a)要求注册商标所有人在规定时限内递交一份该注册的修改建议,并且 
(b)对注册商标所有人未递交其建议的,取消或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续展。 
(5)任何这样的建议均应以规定的方式公布,可以被异议。 
注册局长的权力和义务 
66、要求使用书式的权力 
(1)注册局长可以要求他所指令的与商标注册有关或与本法所规定的提交给他的其他诉讼有关的书式。 
(2)书式及与书式使用有关的注册局长的指示均应以规定的方式予以公布。 
67、关于商标申请和注册的信息 
(1)在一个商标的注册申请被公告后,注册局长可应某一人的要求为其提供这样的信息,并允许其审阅与该申请有关的文件或这些文件所导致的任何与已注册商标有关的文件,如同要求书中所指定的那样,但须以规定的限制为条件。 
要求必须以规定的方式提出,并交纳适当的规费(如果有)。 
(2)在一个商标的注册申请被公告之前,构成或有关该申请的文件或信息不得由注册局长公布或由他传递给除下列以外的任何人: 
(a)在规定的情况下或达到这样的程度,或 
(b)经申请人同意; 
但主体仍同下。 
(3)对已接到通知某一商标的注册申请已经提出,并且如果该申请被准予注册,申请人将就该申请被公告后他的行为对其进行起诉者,他可以依据第(1)款提出要求,尽管该申请尚未被公告,该款将相应地适用。 
68、费用和抵押费用 
(1)规定可以由细则制定,授权注册局长在依本法提交给他的诉讼中: 
(a)判决他认为合适的任何一方承担这样的费用,并且 
(b)指示怎样付给和由哪一方付给这些费用。 
(2)注册局长的任何这样的命令可以在下列地域以下列方式实施: 
(a)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或北爱尔兰,以与高等法院令同样的形式; 
(b)在苏格兰,以和最高民事法院所裁定的费用判决一样的方式。 
(3)规定可以由细则制定,授权注册局长在规定的情况下,要求提交给他的诉讼的一方就有关这些诉讼或上诉提供费用担保及无费用担保时应承担的后果的规则的方式制定。 
69、向注册局长提供证据 
规定可由下列规则的方式制定: (a)以宣誓书或法定声明的方式在依据本法提交给注册局长的诉讼中提供证据。 
(b)授予注册局长最高法院官方仲裁人的权力,审查宣誓的证人和文件的发现与制作;和 
(c)将用于官方仲裁人的证人出席的规则适用于注册局长审理的诉讼中的证人出席。 
70、官方行为的责任免除 
(1)注册局长不得被带去证明依据本法或英国加入的任何条约、公约、协约或协定的某一商标注册的有效性。 
(2)本法或任何类似的条约、公约、安排、或协定所要求或授权的任何审查,或由这样的审查而产生的任何报告或其他诉讼,注册局长均不负有责任。 
(3)由于本款原因,有关注册局长没有责任的任何有关事宜,不存在任何对注册局长的官员的诉讼。 
71、注册局长的年度报告 
(1)根据1977年的专利法第121条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的注册局长,应在其年度报告中包括一份关于本法实施的报告,其中应包括依据《马德里议定书》其职责履行情况。 
(2)该报告应说明根据或由于本法,他所收到和支出的所有资金。 
法律诉讼和上诉 
72、作为有效性初步证据的注册 
在所有的有关注册商标的法律诉讼中(包括纠正注册簿的诉讼),作为商标所有人注册者应是原始注册有效性和该商标随后的任何转让和转移的初步证据。 
73、被争议注册的有效性的证书 
(1)如果在法院审理的诉讼中,对某一商标注册的有效性有争议,而且法院发现该商标是有效注册的,法院可以为此效力颁发一份证书。 
(2)如果法院颁发了一份这样的证书,并在随后的诉讼中 
(a)该注册的有效性被再次发生疑问,并且 
(b)所有人取得了对他有利的一项终极命令或判决 
他应该承担其在律师和委托人之间的费用,除非法院另有指令。 
本款不扩展到任何这种诉讼的上诉。 
74、注册局长在涉及商标的诉讼中的出庭 
(1)在法院受理的涉及下列申请的诉讼中 
(a)撤销一个商标注册的 
(b)某一商标注册无效性的声明,或 
(c)纠正注册簿的 
注册局长有权出庭和被听证,并且,如果法院这样指令,注册局长应该出庭。 
(2)除非法院另有指令,注册局长可以不出庭,而向法院递交一份由他签名的书面声明,给出下列有关详细情况: 
(a)与该案有关的他所受理的任何诉讼, 
(b)他所作出的影响该案的决定的理由, 
(c)在类似案件中,专利局的实践,或 
(d)他作为注册局长所知的、他认为适当的与该案有关的同类事宜; 
而且,这一声明将被认为是该诉讼案证据的一部分。 
(3)依据本条,注册局长被授权或可以被授权,或被要求做的任何事情,均可由一名被正式授权的代表他的官员来履行。 
75、法院 
在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法院”指 
(a)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和北爱尔兰的高等法院,和 
(b)在苏格兰,最高民事法院。 
76、注册局长的上诉 
(1)对注册局长依据本法做出的任何决定可以上诉,法律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所指的“决定”,包括注册局长在依据本法行使其权力时所采取的任何行动。 (2)任何这样的上诉可以向指定人或法院提出。 
(3)对向指定人提出上诉的,他可以将上诉转给法院,如果 
(a)他看来牵涉到一般法律重要性的一点, 
(b)注册局长要求转给法院,或 
(c)提交给注册局长的诉讼的一方提出这样的要求,而上诉正是基于这一诉讼的决定。 
在转给法院之前,被指定人应给予上诉人及其他上诉方一个陈述该上诉是否应转给法院的机公。 
(4)对上诉提交给指定人而且未转给法院的,指定人应听证和裁决该上诉,其判决应是终极的。 (5)第68和69条规定(费用和费用担保:证据)如同适用于注册局长受理的诉讼一样,适用于被指定人受理的诉讼。 
77、被指定听证和裁决上诉的人 
(1)第76条所指的“被指定人”,指被大法官任命的依据本法负责听证和裁决上诉者。 
(2)一个人不符合这样的任命,除非 
(a)他具备1990年法院和法律服务法第71条意义上的七年的资历; 
(b)他是在苏格兰有七年经验的律师; 
(c)他是北爱尔兰律师界的成员,或北爱尔兰最高法院律师至少七年;或 
(d)他担任过司法职务。 
(3)被指定人应根据其任期担任或辞去此职,以下列规定为条件: (a)应被付予这样的酬劳(无论是以工资或交费形式)和津贴,如国务大臣经财政部决定的那样; 
(b)他可以以书面通知形式向大法官辞职; 
(c)大法官可以以书面通知形式免除其职位,如果 
(i)他已破产或已与其债权人做了调解;或在苏格兰,其个人的全部财产已被扣押,或他已签名使其债权人的委托书生效,或已将委托书放入和解协议合同中,或 
(ii)由于生理或心理疾病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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