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证书办理

行有方法,谋有攻略

电子邮件

联系我们

软件证书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部分条款

2015-04-14 15:51: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部分条款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官方微信号
法律服务  |   商标注册  |   著作权  |   专利咨询  |   项目申报  |   海外服务  |   人才培训  |   海关备案  |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恒丰北路100号(林顿大厦)1905室       联系电话:021-56527692       非工作日联系电话:18721617118
COPYRIGHT ©2015 上海弓政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2024065756号-1         技术支持:HUOSU
在线客服
在线客服系统